(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建议,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责范围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规定,监督中小学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省、市、县有关教育资金的分配,指导中小学校的基建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指导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六)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七)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工作。
(八)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工作,督导、检查中小学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组织对中小学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九)组织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并协调招生工作,指导学生学籍管理。
(十)指导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新课程实验,指导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负责教育信息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合作。
(十二)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三)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实施基础教育教师资格制度,负责基础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和评审。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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