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央、国务院、省、市及各部、委、办、局发送区政府的公文。负责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区政府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对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协调督促、落实反馈工作,以及全国、省、市、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交办、督办工作。
(三)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请示区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组织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单位等关系,对相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四)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重要情况;负责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文电运转、政务信息及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的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区外事、侨务工作;开展外事、侨务调查研究,为区外事、侨务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来访的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协调办理相关外事活动手续;为归侨侨眷办理相关证明,提供相关服务。
(八)对区政府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调研,拟订区政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意见,指导、协调、督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贯彻落实区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目标。
(九)审查和协调论证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清理、汇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省、市发送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研究,提出建议。
(十)负责全区行政执法案卷的指导和考评工作,负责对区级各类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等具体法律事务。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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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1979年12月召开的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