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省及跨市地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负责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处理部门间和市地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水域开发利用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省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 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参与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
(十) 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拟定全省水利水电移民政策法规;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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